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技术服务、专家评审论证、消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适时增补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运行。市本级及旗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活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专业岗位能力、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承担以下类别的工作任务:
(一)现场检查类
参与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执法检查、消防验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日常督导检查、监管执法及其他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二)咨询服务类
参与消防设计审验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制(修)定、行业标准规范的起草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提供咨询服务;参与评估评审工作,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消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依法向服务单位提供评审服务、技术支持、咨询指导。
(三)教育培训类
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消防遗留项目问题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宣贯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教育培训,为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专家权利义务
第五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评定(估)、验收,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规范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
(三)获取相关专家服务费用:
(四)检举、申诉侵犯专家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开展相关工作后对最终结果应出具明确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责任;
(三)积极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遗留项目问题整治及相关领域工作献计献策;
(四)开展相关工作时,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单位有利害关系(专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相关单位任职或持有股份等情况),或有可能影响结论公正(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相关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等情况)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七)严禁以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承揽业务、开展有关工作。
(八)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服务的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
(九)根据工作要求,准时出席专家活动,如因发生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出席的应提前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章 专家库建设
第七条 专家入库资格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个人信誉。
(二)身体健康,年龄最大不超过65岁。
(三)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消防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有较高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业务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分析鉴定能力、评估评审能力。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消防工程的施工、技术服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国家级注册资格的人员(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以及上工程师职称)或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领域从事审验工作、防火工作十年以上者。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取消消防技术专家资格。
第八条 专家库组建流程:
(一)申报: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文件,对消防技术专家的资格条件进行通知,由专家个人申报或相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送专家推荐表及证明材料。
(二)审查: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及程序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按照评定标准,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三)公示:专家库专家名单确定后,通过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四)入库: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入库专家发放聘书(每两年一聘,到期续聘),完成专家入库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消防规范起草、参编单位的有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及市外、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
第十条 专家库每年进行调整增补一次,增补专家履行前款规定的入库程序。专家在申请延续聘期时除需提交上一聘期工作报告外,还需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章 专家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特点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暂不限制规模(可根据工作实际分批次补充),专业设置以房建、市政为主,兼顾工业,具体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化工、消防等专业。
第十二条 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时,相关单位可登录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根据所需专家类型、专业特长、工作经历、履职情况等条件,随机抽取符合相应条件的专家。
第十三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委托专家活动结束后,应对参与工作的专家的业绩、廉洁、诚信等进行履职履责评价,并将履职履责评价书面提交市住建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将其从专家库除名,并予以公告:
(一)从专家库中抽中,通知本人后无故未参加本办法第四条业务工作一年内达到3次的或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出席达到6次的;
(二)借消防技术专家名义承揽业务、牟取利益的;
(三)接受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吃请往来、礼金礼品,影响公平、公正的;
(四)故意隐瞒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项目五方主体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五)发生重大失误,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六) 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身体状况不适应专家工作的;
(九)本人提出解聘要求的;
(十)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因违规违纪行为被解聘的专家,不得重新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信用评价,每年对受聘专家从事消防技术工作的工作质量、职业操守、诚信记录做出评价。对动态增补加入或评价退出的专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应在评审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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